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
關于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規定
(中廣核政[2001]12號
第一條 為了從嚴治黨、從嚴治企,密切黨與群眾的聯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企業的改革、發展、穩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紀委關于信訪舉報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廣核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信訪舉報工作是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是聯系群眾,獲取信息、發現問題的重要渠道。其主要職素是: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加工、傳遞信訪信息;催辦信訪問題;查辦信訪案件;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三條 處理信訪舉報工作的原則:
(一)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 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
(三) 按照黨章和法律法規處理問題的原則。
(四) 嚴守秘密,保護舉報人,保障舉報人民主權利的原則。
(五) 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受理信訪舉報的范圍:
(一) 受理群眾對黨員和黨組織違反黨和紀律,監察對和單位(部門)違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揭發、檢舉、控告。
(二) 受理黨員和黨組織對所受黨內紀律處分不服或對紀檢部門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行政處分不服和申訴。
(三) 受理群眾對各級黨組織、行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的批評、建議。
(四) 承辦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本單位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件;受理其他部門移送的紀檢監察業務范圍的信訪件。
第五條 信訪舉報的處理程序
(一) 來信處理程序
1、 接收。收到來信,先檢查投遞是否準確,保持信封、郵票,郵戳的完整后將信封、信紙及附件一并裝訂,防止錯裝、丟失。
2、 閱讀。要認真細致地閱讀來信,明了來信反映的主要問題,分清問題的性千周,弄清寫信人的要求及其他關鍵細節。
3、 登記。閱讀來信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4、 辦理。根據來信內容,問題性制裁及干部權限,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 來訪處理程序:、
1、 接談。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首先要問明來訪人員姓名、職務、工作單位、反映對象等基本情況,認真記錄來訪人員反映的主要問題。如果來訪者有書面材料可附在談話記錄的后面。
2、 解答問題。對來訪人員提出的問題,己有明確規定的,接談人可答復來訪人員;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隨意表示意見,可告其待請示領導之后再答復。
3、 辦理。按來信的相應程序處理。
(三) 電話舉報處理程序:
1、 接聽。接電話時要報出自己的姓名、職務,要耐心聽取對方的敘述,認真解答對方的詢問。
2、 記錄。要認真做好電話記錄,必要時可錄音。接聽后及時整理記錄。
3、 辦理。一般按來信來訪的程序處理,接到情況緊急、問題重大的電話,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第六條 對不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的來信、來訪、電話舉報或其它形式的舉報,應轉有關部門處理或告其至有關部門反映,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業務范圍內的信訪舉報,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視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 對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非黨員領導干部和單位的揭發、檢舉、控告,及上述人員對不服紀律處分(行政處分)的申訴,同集團公司紀檢組、監察室受理,呈報集團公司黨組書記或紀檢組長閱批,根據閱批意見,由集團公司紀檢組和監察室負責辦理。對其他黨員干部、監察對象和單位的揭發、檢舉、控告,及其他黨員、監察對象對不服紀律處分(行政處分)的申訴,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黨組織、監察部門依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對重要信訪和性質嚴重的舉報件,經本級黨組織或單位(部門)領導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二) 對不屬本級紀檢監察部門管理的黨員、監察對象的檢舉、揭發、控告,根據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及時轉給有關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 反映黨員、監察對象在思想、工作、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問題,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但應提醒本人注意,或需要找本人了解核實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黨組織或單位(部門),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方法和程序:
1、 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反映的情況,確定談話對象和談話內容。
2、 誡勉談話由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主談,必要時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3、 誡勉談話時,指定專人做好筆錄,并經審核整流整理后存檔。
4、 如經檢查確認問題失實,紀檢監察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給誡勉談話對象予以澄清;需要進一步核實或立案調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紀檢監察部門接到上級交辦的信訪舉報件后,應按有關規定抓緊核查,在收到之日3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時限可適當延長,對要求報告查處結果的,要及時報告結果。
第九條 對交給下屬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重要信訪舉報件,要進行檢查、催辦,對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重新處理。
第十條 紀檢查沒有違紀違法事實的,應序澄清事實;雖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給予適當處理;確有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應按有關規定立案查處。
第十一條 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被檢舉、揭發、控告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舉報人員。對涉密信訪舉報問題或信訪舉報人要求保密的事項,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信訪舉報人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條 信訪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全過程形成的要材料要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紀檢組、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